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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关注] 遂溪河头镇政府跨区域执法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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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6 16:47: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新闻观察员 于 2021-2-6 16:50 编辑



      来源:中华法制网

    位于雷州市纪家镇双水村委会辖区内一临时设置甘蔗代购点地磅捣毁执法现场视频截图。来源网友

    日前,据一网友报料称,1月27日湛江市遂溪县河头镇政府对私建地磅收购甘蔗现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将位于雷州市纪家镇双水村委会辖区内一临时设置甘蔗代购点地磅捣毁,引发当地村民热议。

    雷州市纪家镇双水村委会在桥头一侧立起公示牌。

    地磅毁坏现场

    地磅合格证

    据村民李生反映,为方便当地蔗农售卖甘蔗,促进农产品流通、农民增收,他在雷州市纪家镇双水村委会鸭足塘村(与遂溪县河头镇塘墩村一河之隔)租赁一块荒地作为甘蔗及北运菜等农副产品临时收购点,并购置一台地磅,该地磅由南宁中平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计量准确,没存在缺斤短两的现像。由于目前正处在甘蔗收获季节,为不影响蔗农出售甘蔗,地磅边使用边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因本人地磅计量准确,从来不缺斤短两,价格合理,有些收购价格较糖厂稍微要高,因而许多蔗农和运蔗司机都乐意选择送甘蔗到本人代购点过磅出售。这里属于雷州纪家镇管辖,不知为何?遂溪河头镇政府却跨界执法,事先也不通知,就将他的地磅用勾机捣毁,现无法正常使用,工人失业,蔗农减收。

    据一知情人士透露,政府这次整治私建地磅,力度是历次较大的一次,当天9家私建地磅被整治,政府之所以加大力度,其中一个原因私建地磅过多过滥,很多蔗农种的甘蔗销往外地,影响当地糖厂甘蔗收购数量及价格。因存在竞争,糖厂为保证收购甘蔗数量,而不能轻易降低收购甘蔗价格,从而增加糖厂收购甘蔗成本,而对蔗农却是个利好,蔗农因此多些销售流通渠道,谁的收购价钱高就买给谁,有更多的选择权。

    据河头镇人民政府综合治理办在《遂溪政法》公众号发布消息称:1月27日,在河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黄彬恩率领下,专项整治小组按照工作方案,出动执法人员150余人,针对私建地磅收购甘蔗乱象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整治当天,共取缔非法设置的甘蔗收购点9处,捣毁私建地磅设施7套,依法拘留阻碍执法的何某1人,并向蔗农群众宣传“私人地磅”可通过调整电压、短斤少两继而坑农的真实案例。

    下一步,河头镇将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企业服务,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巡管力度,巩固整治成果,坚决取缔违法私建地磅,切实维护榨季生产秩序,保障广大蔗农与制糖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据一法律界人士称,作为镇一级政府,有权行使强制执法权,但在行使过程中必须符合主要程序,防止权力滥用。

    相关法律链接:

    《中国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答:一是发催告书;二是听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三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四是实施强制执行。五是中止执行。


    【行政诉讼|行政强制】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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