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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关注] 消费陷阱咋避免? 市消委会支招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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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3-15 09:33: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额消费投诉连续六年高居榜首
    来源:[url=]茂名网[/url]作者:周燕红


    摘要:“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了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提醒消费者如何理性消费、主动维权、保障自身权益.




    编者按:“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了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提醒消费者如何理性消费、主动维权、保障自身权益,日前本报记者走访市消委会,倾听专业人士对去年消费投诉类别的分析解读,支招消费者如何规避消费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与陷阱,做一名理性、明智的消费者。敬请读者垂注!

    消费投诉案件连续六年占据三甲位置的是家用电子电器类、交通工具类、房屋及建材类这三大类。对普遍家庭来说,这三类消费可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市消委会负责人通过案例解读,警示消费者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规避消费陷阱。

    陷阱一

    家电——扬长避短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电成了每个家庭的必需品。但经商者向消费者推销时,会出现重点推介电器的优点,忽略电器存在的缺点和特定的安装要求,当消费者发现问题要求退换时,经营者便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或者用另一种型号的商品替代,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消委会负责人解释说,经营者有意隐瞒产品信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建议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详细了解商品的性能和安装要求,保存好经营者的广告宣传或承诺等资料,作为维权的证据。另外,还可以要求经营者在开具的发票中注明商品型号,留意商品的“三包”服务内容,保修卡是否齐全等。

    陷阱二

    交通工具——货不对版

    在家用型的交通工具中,小轿车算是一笔大消费。然而,每一个型号的轿车都有配置高低之分,当消费者试完车、交完订金后,才被告之所订的并非原本展厅所看的配置,而是同型号中再低一个级别的配置。这类情况是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货不对版。

    市消委会负责人表示,经营者的做法涉嫌构成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交通工具时,与经营者所订的买卖合同应尽可能内容详细,将订购车辆的品牌、型号、配置、颜色、交车日期等信息全部加入合同。同时,现场看车、试车以及双方对话的视听材料需保存好,可作为维权辅证,为今后维权保留证据。

    陷阱三

    商品房——强买强卖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购房是一生中最大的一笔消费。在房价日益走高的今天,买一套房往往要耗费掉大半辈子的积蓄。然而,购房时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以及藏在合同里的不公平的附加条款,令消费者防不胜防。有人交了定金,开发商反口加价或拒绝出售;有人验收房时,发现楼板厚度不足、屋顶漏水、公摊面积变车位被二次出售、小区规划与宣传广告不符、配套设施缩水等问题;也有人在装修时才发现被强买强卖,大门、防盗网、砂石、水泥等建材须向开发商统一订购。

    开发商的这些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和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 ,遇到此类消费陷阱时,市消委会建议消费者首先实地考察、保留广告单、书面承诺等宣传资料,最好将广告宣传的内容全部载入正式的合同中。日后开发商若没有兑现资料和合同上的承诺,便可将它们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有利凭证,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维权。

    茂名日报记者 周燕红 通讯员 卢伟清




    责任编辑: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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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表于 2022-11-2 17:05:4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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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22-11-2 17:06:5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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