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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权属异议土地的合法权利人 谁才是两宗权属异议土地的合法权利人呢? 湛江市城基房产开发公司认为其通过合法受让方式独自取得两宗土地的使用权,独自支付土地转让款,独自承担相关税费,独自承担了土地转让及后续使用过程中的全部成本与责任,湛江市城基房产开发公司毫无疑问是土地唯一合法权利人。 湛江市城基房产开发公司认为,湛江金城企业集团公司从未参与相关土地受让、未支付任何款项、未承担任何成本,其主张权利缺乏事实基础。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凭1995年《终止联营协议书》中一句手写条款“甲方(指湛江市城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后的权益和责任改由金城集团公司(指湛江金城企业集团公司)享受和承担”,认定湛江金城企业集团公司"承接原城基公司权益和责任",无视湛江市城基房产开发公司已整体转让给中国银行广州信托咨询公司湛江办事处、主体资格持续存续且实际履行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院查明“部分载明:“《终止联营协议》签订后,原城基公司(指整体转让前的湛江市城基房产开发公司)于1995年1月10日至17日期间将其营业执照、房产开发资质等证书等证照原本、副本和办理征地手续相关批文、资料、合同、财产账簿及凭证等原件,以及“以路换地”得来的1027亩土地开发权,移交信托湛江办(指中国银行广州信托咨询公司湛江办事处)……同月21日,市劳动局与湛江中行签订《协议书》,明确市劳动局同意将所属原城基公司整体转让给湛江中行……同月25日,原城基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变更手续,主管部门由湛江市劳动局,劳服公司变更为湛江中行……同月27日,原城基公司将其公章,合同专用章移交给信托湛江办。至此,原城基公司转由信托湛江办经营,成为信托湛江办单独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针对湛江市城基房产开发公司投诉作出的《关于金城新区土地权属异议的答复》中,也明确说明:“签订终止协议后,原城基公司整体转让给信托湛江办,并于1995年1月25日办理了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住所变更登记手续。“ 湛江市城基房产开发公司负责人称:“土地是我独自花钱购买的,税款也是我独自缴纳的。我既没有把土地转让出去,法院也没有把土地拍卖或裁定给别人。如果说别人是土地合法权利人,先搁置事实不说,逻辑上根本行不通啊!” 湛江市城基房产开发公司认为,湛江市自然资源局仅凭《终止联营协议书》上“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的权益和责任改由金城集团公司享受和承担”这一手写条款,就认定湛江金城企业集团公司承接了湛江市城基房产开发公司的权益和责任,认定湛江金城企业集团公司为权属异议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人进行登记公告并作出相关批复,不仅证据不足,且违反程序,存在明显不当和越权嫌疑。 2025年6月12日,湛江市城基房产开发公司针对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前述行政行为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裁定撤销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对两宗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人的认定和相关批复。遗憾的是,起诉被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驳回。湛江市城基房产开发公司不服,上诉,但均被驳回。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湛江市城基房产开发公司于2025年12月向湛江市人民政府提交《恢复并全并申请的申请书》,请求恢复“湛府行复(2025)383号、湛府行复(2025)393号两个复议案件的合并审理。 政府守法和司法公正,是构建法治社会的两大基石和保障。湛江市城基房产开发公司认为,在证据和事实面前,只要政府依法行政和法院公正裁决,上述两宗建设用地的权属其实是清晰而毫无争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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