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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关注] 事发阳江,一男子买把西瓜刀想去杀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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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4 13:15: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广东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起诉书引发网友热议。
    男子不满父亲酒后家暴欲杀害其酒友,检察院:建议判刑6个月。当事人之一是陶琳,户籍在云南文山,案发时不到22岁,是个标准的“00”后。他只有初中文化,被身边人取了个绰号,叫“胖子”,和父亲陶毅住在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一出租屋里。2021年11月10日晚7时,父亲酒后与陶琳发生口角。父亲骂得很难听,还伴随着拳脚暴力,他的内心逐渐崩溃。为了发泄心中的愤怒,陶琳决定去杀害父亲的酒友,住在阳东区一农场的王方。随后,陶琳骑上自己的摩托车,径直冲向王方的住处。途径一家百货商场时,他停下买了把西瓜刀当作案工具,并在微信群里告知了父亲和其他家人。家人看到消息后,立即对其进行了劝说,但未能改变陶琳的心意。无奈之下,众人只得报案。到农场后,陶琳手提西瓜刀来到了王方家门口,发现对方不在家,便坐在附近篮球场等待王方出现。当晚9时许,警方赶到,陶琳见状主动走到警车旁。警方将其抓获后,从他挎包中搜出了意图作案用的西瓜刀。经检察院认定,陶琳为泄愤,购买西瓜刀,去到被害人家准备杀害被害人王方,因被害人不在家中而未能着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预备)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陶琳为实施杀人准备西瓜刀来到被害人家,属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陶琳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陶琳有期徒刑六个月。

    资料来源: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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