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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谭某、刘某、谭某某非法经营走私卷烟被判刑!

    发布者: 村长 | 发布时间: 2022-5-18 23:42| 查看数: 783|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明知烟草是国家专卖品,却有人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近日,端州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谭某、刘某、谭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走私卷烟,谭某、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三人并处罚金一万元至六千元不等;扣押在案的走私卷烟及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01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3日,谭某明知钟某(另案处理)非法经营走私卷烟而为其运输卷烟,伙同刘某驾驶黑色小轿车从广西装载一车卷烟后运到肇庆市端州区钟某指定的位置。谭某某明知钟某非法经营走私卷烟,驾车前往接应谭某、刘某。

    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三人,在谭某、刘某驾驶的黑色小轿车上查获各型号的红双喜1550条,价值116545.5元。经鉴定,该批香烟为“真品卷烟”。其中,红双喜(软南洋)条包和盒包上均无“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中文字样,属于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均为走私卷烟。
    02
    法院审理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刘某、谭某某明知是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非法经营走私卷烟行为,仍受雇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谭某、刘某受雇运输卷烟,谭某某受雇为运输卷烟作接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谭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为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根据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3
    法官说法
    烟草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专卖品,其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在此提醒相关从业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切勿因一时贪念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触犯法律终将受到法律惩罚。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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