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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关注] 增值税征收率降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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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3-4 15:08: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对于湖北省以外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


    茂名网讯 近日,笔者从茂名市税务局获悉,支持复工复产,税务部门有了新动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对于湖北省以外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该政策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市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在内的近10万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受惠。

    两部门公告明确,自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市场需求和企业生产均明显收缩,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复工复产面临种种困难。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及时出台,能够降低其税收负担,帮助缓解资金压力,抵御疫情‘寒冬’。”茂名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有关负责人说。

    据茂名市税务局工作人员介绍,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明确了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管事项。根据《公告》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算销售额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此外,《公告》还明确了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等相关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需要在3月份开票前进行升级,即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使用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茂名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建议,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关注“茂名税务”微信公众号,及时接收最新的税费优惠资讯;对政策内容有疑问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了解,减少出行频次,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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