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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百态] 化州公安再提醒:微信不要乱转发,两人已被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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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17 23:25: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化州公安再提醒:微信不要乱转发,两人已被治安处罚

    近日,2名利用微信散布谣言的违法嫌疑人,被化州市公安局治安处罚。
    5月3日,化州市有人在微信等社交媒体散布一段交通事故的视频,视频中一男子声称:“看吧,看吧,在官桥龙岸这里,又死了5个……”
    据了解,视频中拍摄的情景是5月3日上午10时许,在S284线官桥镇龙岸村路段发生的一宗交通事故。当时一辆小汽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名摩托车司机轻微受伤。
    化州警方发现此网络谣言后,迅速展开调查。
    其后,办案民警先后在官桥镇抓获违法人员黄某某(男,57岁,官桥镇人),在建设农场抓获违法人员赖某某(女,27岁,建设场人)。
    经审讯,黄某某交代,其在微信收到这段视频后,没有核实事故真相,即转发到“化州XX司机群”及自己的“家庭群”等微信群进行传播。赖某某交代,其在收到这段视频后,也即转发到自己的“兄弟姐妹群”及相关“村群”进行传播。
    目前,因涉嫌散布谣言,黄某某和赖某某已被警方治安处罚,对案件及相关的涉案人员,警方正在加紧追查中。
    在此,警方再次提醒广大市民,造谣传谣成本很高,看到有关言论,请谨慎转发,更不要主动造谣!
    相关法律链接: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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